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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出台文件加强土地管理 6种情形不可纳入土地储备

长沙晚报  2013-11-14 09:11

[摘要]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中国银监会湖南监管局近日联合出台《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加强土地储备机构管理、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等六个方面,对全省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工作进行全面规范和要求。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中国银监会湖南监管局近日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加强土地储备机构管理、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等六个方面,对全省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工作进行全面规范和要求。

《意见》对可纳入土地储备类型、不得纳入储备的情形以及不得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形予以明确。规定只有纳入名录的土地储备机构才能申请储备土地登记。融资平台公司和开发区名下的储备土地纳入5年消化范围的,经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后,可以凭备案意见书办理储备土地登记,但不得再申请新增储备土地登记。其他单位申请储备土地登记的,不予受理。

《意见》强调,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新增建设用地需要纳入土地储备的,必须符合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储备机构储备新征土地的期限最迟不超过3年,储备土地的时间自登记发证之日起开始计算。严格土地储备资金预决算和储备土地融资资金管理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信息共享制度、联合督察制度等。对土地储备机构将贷款挪作他用的,有关主管部门应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及时采取贷款处置和资产保全措施,暂停对该土地储备机构发放新的贷款,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借款合同的约定追究该土地储备机构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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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州)、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可以将下列土地纳入土地储备:

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收购的土地;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地拆迁的土地;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纳入储备的土地必须产权清晰。

取得方式及程序不合规、补偿不到位、土地权属不清晰、未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应注销而未注销原土地登记手续、已设立土地他项权利未依法解除的,不得纳入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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