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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农村买房无效 房屋拆迁后仅退购房款

湘潭晚报  2014-08-29 09:37

[摘要] 6年前,唐婧买了王胜位于乡下的一栋私房,后来因为拆迁,政府赔付拆迁款88万多元,但她只拿到39万多元,其余的钱被王胜的儿子拿了。8月27日,我们从岳塘区法院了解到,因唐婧是城镇居民,不符合购买农村房屋的条件,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最终,法院判决王胜儿子仅偿还她购房款6.5万元。

6年前,唐婧买了王胜位于乡下的一栋私房,后来因为拆迁,政府赔付拆迁款88万多元,但她只拿到39万多元,其余的钱被王胜的儿子拿了。8月27日,我们从岳塘区法院了解到,因唐婧是城镇居民,不符合购买农村房屋的条件,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最终,法院判决王胜儿子仅偿还她购房款6.5万元。

2008年4月,市民唐婧看中了岳塘区双马镇(现属高新区双马街道)的一栋私房,与房主王胜商定以8万元的价格成交。由于王胜年事已高,他委托他的3个儿子与唐婧代签《购房协议》,唐婧陆续支付王胜3个儿子购房款6.5万元。

2008年6月,唐婧将这栋私房的两间猪栏及一间厕所改建成养猪场,并在房屋周围修建了围墙、水泥路、水塔等。

2012年11月,这栋私房及新建猪场被政府征收拆迁,补偿款有88万多元。其中私房拆迁款为48万余元,猪场、围墙等拆迁款39万多元。唐婧获得了除私房拆迁款外的其他补偿款。因私房拆迁款的分配问题,唐婧将王胜的3个儿子起诉至法院。

岳塘区法院审理认为,唐婧与王胜3个儿子所签订的《购房协议》违反了土地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属于无效合同,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唐婧已获得猪场、围墙等拆迁款39万多元,并不存在经济损失,遂法院最终判决,私房拆迁款归王胜的3个儿子所有,仅退还唐婧当初购房时的6.5万元购房款。

法官提醒: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规定,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这一案件中,唐婧和王胜3个儿子所签订的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而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了无效合同的赔偿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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