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7年,赵某和夏某两人经朋友介绍,以男女朋友关系同居,2014年两人关系破裂分手,可分手后,赵某的母亲郭某认为夏某霸占了她的一套单位福利房,希望拿回房屋的所有权,于是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起诉,1号下午,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书院路法庭,对这起不当得利纠纷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2007年,赵某和夏某两人经朋友介绍,以男女朋友关系同居,2014年两人关系破裂分手,可分手后,赵某的母亲郭某认为夏某霸占了她的一套单位福利房,希望拿回房屋的所有权,于是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起诉,1号下午,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书院路法庭,对这起不当得利纠纷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男子母亲状告女子“霸占”单位福利房申请拿回
原告郭某诉称,2007年她的儿子赵某与夏某以男女朋友关系开始同居,2012年,赵某的母亲郭某单位为改善老干部职工的居住条件,通过单位团购的形式,与某房地产合作建设商品房。
原告代理人:房屋价格为多少,摇房到多少号子。
摇到房号后,单位要预交5万元购房款,出于原告郭某已是84岁高龄,所以她要儿子赵某的女朋友夏某代为处理,此后就没有再过问此事。
原告代理人:早已把夏某当准儿媳,就把五万元前给夏某代为处理。
2014年,赵某与夏某因感情不和分手,于是原告郭某就要儿子赵某去处理购房事宜,这时母子俩才发现,郭某单位的福利房已经在夏某的名下。
原告代理人:被告只有一千多块钱一个月没有能力购买。
被告代理人:有票据可查,是被告所购买。
原告表示,自己不仅拿了五万元给夏某做预付款,而且儿子赵某还承担了近10万元的装修费。
原告代理人:借了钱装修,有欠条,全给了夏某装修。
被告:她妈妈给我的福利去买的房子。
被告出具相关购房证据 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但对于原告代理人的说法,被告当庭否认,并表示这是房子是自己合法所得,也不会将房屋退还给原告。经法院依法查明,被告夏某购买这套房屋时,于2011年3月在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13万元,并提交了相关购房票据,而且,原告提出的撤销被告房屋的产权诉讼请求,已经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
书院路人民法庭 审判长 刘帅:如何判定。
6月2号,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书院路法庭对此案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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