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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房子打欠条 90万借款迟迟拿不到

海口晚报  2015-06-16 00:30

[摘要] 当初为借90万元做生意资金周转,陈爽燃和王巧慧夫妇向唐怀抵押了住房,没想到约定好的借款没见到,房子的产权证和土地证也给了对方,三年后夫妻俩请求法院确认唐怀丧失抵押权却没那么容易。2015年4月27日,海口中院终审终于解决了他们的心中大石。

当初为借90万元做生意资金周转,陈爽燃和王巧慧夫妇向唐怀抵押了住房,没想到约定好的借款没见到,房子的产权证和土地证也给了对方,三年后夫妻俩请求法院确认唐怀丧失抵押权却没那么容易。2015年4月27日,海口中院终审终于解决了他们的心中大石。

抵押房子借款90万

2010年4月23日,陈爽燃和王巧慧夫妻为了借90万元投资,将自家一套房产抵押给了唐怀,以担保自己的债务能够按期清偿。双方签订一份《房产抵押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至2011年4月23日止,还款方式为逐月偿还利息,本金到期后一次性偿还,陈爽燃夫妇还清借款后抵押关系即告终止,并于当日到了琼州公证处办理公证。同年4月30日,双方办理了房子的抵押登记手续,并取得《房屋他项权利证书》。同年5月5日,陈爽燃夫妇又立下一张《借条》,并将房子的产权证、土地证暂交给唐怀保管。

2014年,陈爽燃夫妇突然将唐怀告上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唐怀丧失抵押权,宣告抵押权消灭,唐怀立即归还房子的房产证和土地证并支付违约金131400元,原因是唐怀约定要借出的90万元根本没有兑现。

未清偿债权一审被驳回

龙华法院认为,陈爽燃夫妇以自己的房子作为抵押向唐怀借款90万元,并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应当认定抵押登记已经生效。而陈爽燃夫妇在借款后,至今仍未清偿,即债权并未消灭,唐怀的担保物权也仍未实现。唐怀未明确表示放弃对陈爽燃夫妇的担保物权,本案也未存在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故陈爽燃夫妇主张确认唐怀丧失抵押权,宣告抵押权消灭,归还其房产证和土地证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另外,陈爽燃夫妇向唐怀借款并以房子作为抵押及向唐怀出具借款的《借条》是不争的事实,故陈爽燃夫妇诉称唐怀并未向其支付借款90万元,已构成违约,并主张违约损失131400元,缺乏事实根据,法院不予采纳。

力证债主未借出90万

陈爽燃夫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海口中院。他们表示,当初合同签订办完手续后,唐怀始终以种种理由推却支付借款。正因为没有收到借款,所以他们不还钱,债务履行期满唐怀也未提出过处理抵押房产。

唐怀则辩称,假如自己未支付90万元借款,陈爽燃夫妇在2010年5月就应知道权益受到损害,在两年诉讼有效期内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房产抵押借款合同》,可是他们在2014年的4月份才起诉至法院,已经丧失撤销权的权利。

海口中院审理发现,唐怀称自己以现金方式支付给陈爽燃夫妇90万元借款,但他对该笔资金的来源等均未能清楚说明,同时法院也发现《借条》与《房产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的内容有不少出入。法院认为,唐怀的行为违反日常经济生活常理,故法院认定唐怀没有实际支付90万元借款给陈爽燃夫妇,而且房屋抵押期限已届满超过两年,双方之间仍保留抵押权关系已无实质意义。2015年4月27日,海口中院二审改判解除双方之间的房屋抵押关系,唐怀归还房产证和土地证,但驳回违约金的诉请。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以案说法

抵押好办登记

海南阳光岛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剑表示,抵押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物权法》百七十七条规定,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或者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担保物权消灭。在此提醒市民,以不动产抵押的,好办理抵押登记,才能对抗第三人优先受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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