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天下 >资讯中心 > 知识 > 正文

房产赠与有何新政 仍要缴纳契税和印花税

长沙房产网  2015-07-14 00:30

市民陆先生:我名下有两套房产准备留给女儿。听朋友说,七月份出台了新政策,赠与房产不像以前那样需要缴税。如果这笔税能免除,赠与房产的成本将降低不少。请问,新的政策对于房产赠与有哪些规定?税收方面有什么变化?

专家告诉记者,陆先生所说的新政策,是指7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简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营业税手续的公告》。公告中称,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二条免征营业税规定的,在办理营业税免税手续时,无需提供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双方“赠与合同公证书”等赠与公证材料。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时,暂免征收营业税的情形有下列几种:(一)离婚财产分割;(二)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三)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四)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陆先生想将房子赠与女儿,本身就属于暂免征收营业税的情形之一。只是新政实施后,办理手续可以简化。不过,将《公告》理解成7月起赠与房产不用缴税,是一种误解。专家表示,陆先生将房子赠与女儿,也属于法律规定“个人无偿受赠房屋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情形之一,当事双方均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领受人即陆先生的女儿仍然要缴纳契税和印花税,税率分别为契税3%、印花税5‰。

湖南鼓励多开发保障性住房项目 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湖南保障房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个人赠与不动产免税 不需上交公证材料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房天下”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

房天下APP优惠多,速度快

买好房,就上房天下fang.com

文明上网理性发言精彩评论

亲,登陆后才可发表评论哦~,立即登录

发布已输入0/200

相关知识更多>>
新闻聚合换一换
关于我们网站合作联系我们招聘信息房天下家族网站地图意见反馈手机房天下开放平台服务声明加盟房天下
Copyright © 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Beijing SouFun Science&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版权所有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153-3010 举报邮箱:jubao@fa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