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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期满半年 担保人不担责

湘潭在线  2015-08-30 00:30

[摘要] 看来我是吃了不懂法的亏!”8月28日,得知自己的部分诉求被法院驳回后,胡某不无自嘲。

“看来我是吃了不懂法的亏!”8月28日,得知自己的部分诉求被法院驳回后,胡某不无自嘲。

事情得从2013年5月的一天说起。

这一天,陈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胡某借款3万元,并打了借条。双方约定,陈某按月付息,2014年2月5日到期后偿还本金。

当时,钟某应邀为陈某借款做担保。期间,陈某按约支付利息至2014年2月5日。然而之后,他一直欠着本金不还,胡某无奈将陈某及担保人钟某诉至湘潭县法院。

终,陈某被判偿还胡某借款及利息;胡某对钟某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原来,胡某起诉要求钟某承担保证责任时,已经在债权期满6个月后,不受法律支持。

“钟某在借条上签字担保,由于没有约定保证责任,依法应视为连带责任保证;而担保又没约定担保期限,按照法律规定像这种情况,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但胡某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主张权利,保证人责任应当免除。”办案法官说。

法官提醒,湘潭市民朋友应增强学法守法意识,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有关权利,这样才能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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