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9月8日,家住湘潭县龙口乡的朱立(化名)在湘潭县人民法成功领到了判决书。经过数周等待,法院判决朱立与周某等人签订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依法获得了房屋损失赔偿。
9月8日,家住湘潭县龙口乡的朱立(化名)在湘潭县人民法成功领到了判决书。经过数周等待,法院判决朱立与周某等人签订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依法获得了房屋损失赔偿。
几年前,周某等8人在湘潭县龙口乡经营开矿采挖瓷泥生意。因矿产地离朱立家不远,开采过程中,朱立家的房屋受其影响,房屋墙壁出现较大裂缝,朱立立即将情况向当地乡政府反映。经调解,2014年6月9日双方达成协议,朱立将房屋宅基地、自留地等转让给周某等8人,转让价格为31.9万元,协议签订日起两个月内付清。朱立自协议签订日起十日以内搬迁完毕。2024年资源开采完之后,周某等8人将朱立房屋宅基地、自留地等返还。协议签订后,朱立按约搬迁房屋。协议签订之初,周某等8人当即兑现承诺,支付了13万元,可余下的18万余元,周某等人却迟迟不愿支付。今年6月,朱立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朱立与周某等8人之间所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法院一审判决,由周某等8人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所欠朱立房款18.9万元及所承诺的利息1.2万元;并从2015年3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至房款付清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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