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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康:中国房地产有一个大背景 不会马上低靡

中财网  2015-10-05 10:47

[摘要] 9月24日,全国政协委员、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院长贾康在2015城市观点论坛成都行期间,接受多家媒体采访时表示,中国房地产有一个大背景,就是中国城市化进程刚刚走了一半,没有理由说它现在就马上陷入一个低靡期。经过一段时期的调整,房地产的大趋势仍然是一个景气的上扬曲线。

9月24日,政协委员、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院长贾康在2015城市观点论坛成都行期间,接受多家媒体采访时表示,中国房地产有一个大背景,就是中国城市化进程刚刚走了一半,没有理由说它现在就马上陷入一个低靡期。经过一段时期的调整,房地产的大趋势仍然是一个景气的上扬曲线。

此外在谈及房地产税立法问题,贾康表示,房地产税2017年能否通过人大立法还得观察。

现场提问:非常感谢贾老师接受采访,今天很多媒体朋友在场,大家也都很关心房地产税等宏观的问题。听说前段时间房地产税已经列入国家立法规划,请您介绍一下,房地产税到2017年能否如期通过?

贾康:这还得观察。但是房地产税列入人大立法规划,我觉得这是合乎逻辑的,它也是在贯彻落实三中全会决定的精神。三中全会要求加快立法,并适时推进房地产税改革,这个精神就是一定要掌握好立法先行,同时在税收法定的概念上也形成共识了。

今年两会也明确,在2020年之前,原来的条例都要争取上升为“法”。因为国家现在实际开征的十几种税里边,称为“法”的很少,其它的都叫“条例”。另外,新开征的税种都要通过立法,完成立法之后才能开征。

所以将这个逻辑合在一起来讲,房地产税列入人大立法的规划,完全是符合三中全会文件的顶层规划,也完全适应税收法定的具体的原则要求。

当然这也一下子引起了大家的高度关注和热议,这是延续了前面几年凡是说到房地产税便屡屡出现热议的高潮,也说明它确实涉及到千家万户,牵动利益、感情,一定是一个要特别审慎的、做好立法工作的重要改革任务。

现场提问:在刚才您说的经济下行的情况下,2016年的房地产市场会有什么样的趋势?

贾康:2016年离现在还有一个季度多一点,我估计的可能性是,越来越多城市会汇入房地产回暖的轨道,因为在今年下半年已经看得很清楚了,房地产回暖的表现很明显。

我前面讲过,商品房均价、销售额是往上走的,这个过程估计还要走一段时间。所以房地产是进入一轮调整,还在继续深化的过程中,总体来讲表现还是值得肯定,它还是合乎规律的。

我始终认为,中国房地产有一个大背景,就是中国城市化进程刚刚走了一半,没有理由说它现在就马上陷入一个低靡期。经过一段时期的调整,房地产的大趋势仍然是一个景气的上扬曲线。而跟房地产景气伴随的,还是不断地增加投入和从均价里边取得包含的 。包括住房在内的不动产,平均价格呈上扬曲线应该是个大趋势。

当下房屋中介公司掌握了大量的房产信息,许多购房者出于对中介公司专业性的信任,往往选择中介进行房产交易,但许多购房者在房产未实际成交的情况下,大都选择不付或者少付居间费用,由此引发的居间费纠纷也不断增多。

案件是否承诺签合同当日交费

在一起居间费纠纷中,原告中介公司诉称,2014年12月15日,卖房人高先生、买房人刘先生与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同日,高先生与刘先生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双方房屋买卖权利义务关系。中介公司称,刘先生承诺于签订居间合同当日支付居间费9万元,但是至今没有支付,故诉至法院,要求刘先生支付居间服务费9万元。

法庭上,刘先生辩称双方约定过户完毕再支付中介费,现在他未能买成房屋,因此不应支付费用。

案件审理 原告未促成房屋实际成交

后经海淀法院审理查明,居间服务的具体内容及完成标准为:1、提供房屋买卖信息;2、提供与买卖房屋相关的交易流程、交易风险、市场行情咨询;3、协助甲、乙双方对房屋进行实地查验;4、协助并促成甲、乙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甲、乙双方确认已提供上述1、2、3项服务;甲、乙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丙方即完成上述第4项服务。

但签订合同时,中介未对购房人的购房资质进行审查,后因刘先生实际已有两套住房,该房屋买卖未实际成交。刘先生称上述合同签订后,与中介达成口头协议,约定过户当日再支付中介费,可原告予以否认,刘先生也未能提交相关证据。

海淀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三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然而合同目的是购买房屋,原告虽提供了居间服务,但并未促成该项交易的实际成交,因此刘先生并未实现合同目的。且原告未对购房人资质进行审查,未充分履行其居间职责,从公平角度考虑,原告的居间服务费金额理应予以酌情减少。

但刘先生称双方约定过户当日再支付中介费,未能提交相关证据,法院不予认定。后,法院判令刘先生支付中介费1万元。

法官释法

《合同法》规定公平原则

法官表示,根据《合同法》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因此,从《合同法》规定的公平原则考虑,虽然买房人与中介公司有了相关约定,但是在房屋未实际成交的情况下,考虑到中介公司履约情况、买房人签约目的以及合同未成交的原因等因素,法院对中介费予以酌情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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