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案中,该街道以委托书的形式任命苏某为小区业主委员会筹备组组长,该行政行为缺乏法律法规根据,超越法定职权,干预了业主委员会的自主自治权益,依法应予撤销。因此,法院判决撤销该街道成立该小区业主委员会筹备组的具体行政行为。
小区居民不服街道办事处行政行为,就此提出请求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要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10月23日,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行政争议案件,判决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案情回顾:
郑某、俞某是湘潭高新区某小区的居民。去年,该区某街道办事处召集郑某、俞某等居民代表、街道办事处代表、社区代表和小区物业服务代表,召开了“成立业主委员会相关事宜”商讨会。事后,街道办事处通过会议决定,委任苏某为该小区业主委员会筹备组组长,并出具委托书,委托其负责依法定程序,组织完成好小区业主委员会筹备工作。郑某、俞某对街道办事处的行为不满,多次向街道办事处及其上级机关投诉,因情况复杂,事情迟迟未能获妥善解决,于是,郑某、俞某向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官解析:
岳塘区人民法院办案法官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4号《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业主委员会的产生只通过业主大会选举。本案中,该街道以委托书的形式任命苏某为小区业主委员会筹备组组长,该行政行为缺乏法律法规根据,超越法定职权,干预了业主委员会的自主自治权益,依法应予撤销。因此,法院判决撤销该街道成立该小区业主委员会筹备组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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