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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困难单位能否缓缴住房公积金或降低缴存比例?

湘潭日报  2015-12-01 08:57

[摘要]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那么,如果单位经济困难,能否缓缴住房公积金或降低缴存比例呢?

事例: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那么,如果单位经济困难,能否缓缴住房公积金或降低缴存比例呢?

政策:“住房公积金是职工的合法权利,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缴存或者少缴。根据《条例》第三章第二十条规定: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同时,根据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规定,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经营亏损,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连续6个月以上低于湘潭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70%的;其他确有困难的情形。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的,降低缴存比例后单位和职工各自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3%。

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则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经营严重亏损,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连续6个月以上低于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0%的;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的;其他确有严重困难的情形。

“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缓缴的期限,均不得超过1年。”该工作人员强调,单位在降低缴存比例期限或缓缴期限届满时,仍不能恢复正常缴存的,应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该工作人员同时表示,在经济困难期间,单位只能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不能免缴住房公积金,待单位经济状况好转后,单位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缓缴。如果单位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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