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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起开发商在湘潭建房需预交5%质量保证金

湘潭在线  2015-12-15 08:49

[摘要] 从2016年起建设单位应从应付工程款中预留工程总造价的5%作保证金

12月14日,湘潭市物业管理工作会议召开,会议对湘潭市物业管理工作进行总结讲评,提出下一步工作思路。会议明确,从2016年1月1日起,建设单位应从应付工程款中预留工程总造价的5%作为保证金,用做在缺陷责任期维修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的资金。

会议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城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湘潭市城区住宅小区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湘潭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从2016年1月1日起,城区(含湘潭高新区、经开区、昭山示范区)范围内房屋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小区、商住楼及组团将实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未通过竣工验收的,相关部门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住宅小区不得交付使用。此外,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应约定:从应付工程款中预留工程总造价的5%作为保证金,存入湘潭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专用帐户,用做在缺陷责任期维修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的资金。

湘潭物业管理行业从上世纪90年代起步,目前湘潭市共有物业服务企业182家,物业管理项目553个(其中住宅管理项目373个),管理面积2812万平方米,从业人员近4.2万人。尽管近年来湘潭物业管理取得长足发展,但小区开发建设遗留问题解决难、物业服务水平参差不齐等各类矛盾和问题也日益突出。下一步,物业主管部门将从践行前期介入、严抓规范管理、坚持以民为本、狠抓提质增效、完善工作机制等方面,多管齐下,全面推进湘潭城区物业管理工作。

湘潭市领导杨广、潘爱民、肖克和出席会议。湘潭市委常委、副市长杨广指出,物业管理工作事关社会和谐、城市形象和品位,各单位要深刻认识抓好物业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要找准主攻方向,解决当前物业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要强化责任意识,构建齐抓共管的大物管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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