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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管公司终止服务要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

湘潭晚报  2015-12-16 09:58

[摘要] 12月12日,本报报道了河东晶都公馆小区因物管撤离导致卫生环境恶劣、电梯停运一事。尽管此后房产局等相关部门介入,并组织物管公司与业委会调解,但业主们心中仍然有怨气,“物管公司突然撤离是否合法?难道我们只能被动接受这种做法吗?”

12月12日,本报报道了河东晶都公馆小区因物管撤离导致卫生环境恶劣、电梯停运一事。尽管此后房产局等相关部门介入,并组织物管公司与业委会调解,但业主们心中仍然有怨气,“物管公司突然撤离是否合法?难道我们只能被动接受这种做法吗?”

12月15日,就晶都公馆小区业主们提出的疑问,记者展开了走访。

双方调解未能达成一致

当天上午,我们再次来到了晶都公馆小区,小区的卫生环境仍未得到彻底改善,小区门口的安保人员也是业委会临时聘请来的。小区C栋业主67岁的赵娭毑告诉我们,上次小区电梯停电,她买菜回家爬了23层楼,差点连心脏病都犯了。“这些物管公司要撤也不能这么仓促,希望小区可以尽快恢复正常的秩序。”

我们从业委会成员口中得知,尽管上周房产局组织物管公司与业委会进行了调解,但双方仍未达成一致。

应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

物管公司是否真的可以“来去自由“呢?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的文永军律师表示,根据湖南省实施的《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管公司与小区业委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后,如果物管公司认为小区业主或业委会存在违约行为,就因此单方面终止物业服务合同并随意从小区撤离,这样的行为明显是不合理的。如果物管公司要终止物业服务并从小区撤离,理应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小区业主及业委会,留出充分的缓冲时间交给小区业主和业委会。

对此,湘潭市房产局物管科相关负责人也表示,今年9月,湘潭市房产局出台了一份《关于市城区物业服务企业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的若干规定》,文中明确表示,物管公司擅自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严重影响业主生活,情节严重的将依法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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