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月5日下午,湘潭市环保局召开“关于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媒体见面会”,对通告调整内容进行说明。历经座谈会、听证会终修订完成的“禁燃通告”于当天正式发布生效。
2月5日下午,湘潭市环保局召开“关于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媒体见面会”,对通告调整内容进行说明。历经座谈会、听证会终修订完成的“禁燃通告”于当天正式发布生效。
禁燃时段、区域终确定
据介绍,5日发布的“禁燃通告”修改了限时禁燃区域和永远禁燃区域的划定范围,并将限时禁燃区域的限定时间由原本的5天缩短至3天,正月初二、初三不再允许燃放鞭炮。终确定禁燃时段与区域如下:
除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元宵节三天外,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湘潭市城区自莲城大桥起沿东二环—五大桥北—湘江大堤—杨梅洲大桥—西二环—北二环(含湘潭大学、湖南科技大学)—莲城大桥闭合区域及沿线外延100米范围内;
任何时段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1)文物保护单位;
(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场所;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6)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7)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办公场所;
(8)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
听证会意见被采纳,通告内容相应调整
除修改禁燃区域、时段外,通告还根据听证会讨论、汇总的意见做出多项修订,修订后的相关条例更加全面。
通告第五项就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细化处罚方案,除原本规定的“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外,增设对阻碍执法、拒不执行停止燃放、拒绝缴交烟花爆竹或涉嫌犯罪等不同行为的相应处罚。
通告第六、七项就禁燃工作责任细化分摊到各职能部门,详细注明了公安、安监、工商、环保、质监、交通运输、城管执法及司法机关等多个部门的职责。同时,通告明确了上到各城市区人民政府和园区、示范区管委会下到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居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多个部门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责任。
此外,通告更增设举报奖励规定,鼓励广大市民主动制止和积极举报违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群众举报查证属实的,给举报人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奖励。举报电话确定为110。
“禁燃通告”自5日起正式施行。5日至30日内为过渡期。过渡期内,公安机关将只对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责令停止燃放;过渡期后,公安机关将对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责令停止燃放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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