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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国地税合并 在哪办公、原来的 还能用吗?

湘潭官方实播台  2018-07-09 14:00

[摘要] 7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湘潭市税务局挂牌成立。

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湘潭市税务局挂牌成立

有许多网友在后台留言询问

国税地税合并后

原来办理的文件是否还有效

是否还可以正常使用

税务局的地址在哪里等等

现在

这些问题都有了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湘潭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总体部署,国家税务总局湘潭市税务局于2018年7月5日挂牌成立。为确保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7月5日起以国家税务总局湘潭市税务局名义开展工作,启用新的 、业务印章,原湘潭市国家税务局、湘潭市地方税务局的 、业务印章停止使用(停止使用的 、业务印章名称见附件)。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二、7月5日起,原湘潭市国家税务局、湘潭市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湘潭市税务局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国家税务总局湘潭市税务局继续办理,已作出的 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 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三、原湘潭市国家税务局、湘潭市地方税务局承担的税费征收、 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 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按规定原湘潭市国家税务局、湘潭市地方税务局稽查机构分别对同一被查对象立案检查且均未送达决定性文书的,由国家税务总局湘潭市税务局稽查机构进行案件合并及后续办理。按规定应当由原湘潭市国家税务局、湘潭市地方税务局分别进行 处罚的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国家税务总局湘潭市税务局不得给予两次及以上罚款的 处罚。 相对人等对国家税务总局湘潭市税务局的具体 行为不服申请 复议的,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提出 复议申请。

四、纳税人、缴费人在综合性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系统可统一办理原国税、地税业务,实行“一厅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不再区分国税、地税业务,实现涉税业务“一键咨询”。通过对原湖南国税电子税务局和湖南地税网上办税厅的整合,新的湖南省网上税务局系统于2018年6月15日24点正式上线。

五、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按规定需要向原湘潭市国家税务局、湘潭市地方税务局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规定需要在原湘潭市国家税务局、湘潭市地方税务局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六、7月5日起,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 监制章,挂牌前已由原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 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含有“湖南国税”字样水印底纹的 防伪纸张在2018年12月31日前继续使用。纳税人、缴费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七、7月5日起,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八、7月5日起,办公地址调整为:

1.国家税务总局湘潭市税务局办公地址为湘潭市岳塘区建设南路280号,邮编:411101,联系电话:0731-58569288。

2.原湘潭市地方税务局作为国家税务总局湘潭市税务局湘潭大道办公区,地址为湘潭市岳塘区湘潭大道11号。

3.国家税务总局湘潭市税务局稽查局办公地址为湘潭市岳塘区湘潭大道11号。

4.原湘潭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局)及其办税服务厅目前原址办公,地址为湘潭市雨湖区金凤巷,直属局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0731-55586510。

5.国家税务总局湘潭市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 办公地址为湘潭市岳塘区湘潭大道11号,邮编:411101,举报电话:0731-58552205,网络举报途径:国家税务总局湘潭市税务局官网“税收违法行为检举”栏目。

6.原湘潭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及其办税服务厅目前原址办公,地址为湘潭市雨湖区迎宾中路138号,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0731-52320654。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湘潭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湘潭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

为了适应社会经济发展,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经调查测算,现将全市个体工商户(含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公布如下:

一、娱乐业。包括歌厅、舞厅、卡拉OK厅、音乐茶座(包括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网吧(游戏厅)等,个人所得税附征率为2.5%。

二、交通运输业。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个人所得税附征率为1.5%(包括窗口开票);客运、装卸搬运和其他交通运输业,个人所得税附征率为1.5%。

三、建筑安装业。包括建筑、安装、装饰、修缮和其他工程作业等,个人所得税附征率为1.5%。

四、商业。包括商品零售(含以售药为主的药店、诊所等医疗机构)、商品批发、批零兼营等,个人所得税附征率为1.2%。

五、除上述以外的其他行业或者项目,个人所得税附征率一律为1.5%。

本规定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湘潭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湘潭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调整规定〉的公告》(2013年第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湘潭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湘潭市税务局关于印发《湘潭市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

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5号公告)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确定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如下:

一、购销合同

工业,按照购销金额80%的比例核定;商品、物资批发业,按照购销金额60%的比例核定;商品批零兼营业(批发零售业务销售金额划分不清的),按照购销金额40%的比例核定;商品零售业按照购进金额80%的比例核定;其他行业,按照购销金额(营业收入)40%的比例核定。

二、加工承揽合同

按加工或承揽金额90%比例核定。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按勘察、设计费用和收入100%比例核定。

四、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按承包金额或工程造价100%比例核定。

五、财产租赁合同

按租赁金额100%比例核定。

六、货物运输合同

按运输费用和收入100%比例核定。

七、仓储保管合同

按仓储保管费用和收入100%比例核定。

八、借款合同

按借款金额100%比例核定。

九、财产保险合同

按保险费金额100%比例核定。

十、技术合同

按转让、咨询、服务费金额100%比例核定。

十一、产权转移书据

按转让金额100%比例核定。

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湘潭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湘潭市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2014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湘潭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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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湘潭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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