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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集体土地征拆补偿最新标准出炉!

湘潭官方实播台  2018-12-14 14:59

[摘要] 重磅!七月,《湘潭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出通知啦!

重磅!七月,《湘潭市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出通知啦!

小编帮大家稍微整理了下,

详情往下看!

一、征地补偿

征地补偿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补偿面积按照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征地补偿费为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其中,土地补偿费占该土地类别征地补偿标准的40%,安置补助费占该土地类别征地补偿标准的60%。征地补偿费按规定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定程序组织分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地拆迁中涉及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相关补偿费收支状况纳入村务公开内容。

被征收土地上青苗和附属设施实行包干补偿: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居民出资修建的宽2.5m以上(含2.5m)的标准水泥道路、主灌溉渠道、设施齐备并运转正常的防汛抗旱机井、经相关部门确认的蔬菜基地内正常使用的温室大棚、光伏发电设施等大型设施,不属包干补偿范围,另作为单项工程,按工程直接造价折旧补偿,但应当相应扣除其附属设施包干补偿费用。

大型花卉苗木、果园等基地,视其规模给予搬迁补助:

青苗和附属设施等补偿前,征拆机构应当对实物采取照相、摄像等方式进行证据保全;补偿后,由所有权人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处置。

城市规划区外因征收水塘导致征收项目外农业灌溉任务受到严重影响确需恢复灌溉功能的,可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水务、农业、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确认后,按照被征收水塘的面积,实行造塘还塘,但造塘区域近三年内须无规划建设要求且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造塘费用(含造塘工程费、护砌、涵管等所有费用)按被征收水塘实际测量面积3万元/亩的标准计算,新造水塘选址、施工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实施。

新造水塘所占的土地,其青黄和附属设施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实行包干补偿。新造水塘费用、青苗和附属设施包干补偿费须在造塘完成并由乡镇政府会同水务、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现场验收签署意见后,征拆机构根据补偿标准编制新造水塘补偿费计算清册。

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坟墓需要迁移的,由征拆机构发布迁坟公告并按本办法规定标准给予补助: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按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应由个人缴费的部分,列入征地成本,直接缴入同级政府统筹账户,不得发放给个人。具体人员名单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定。

二、房屋拆迁补偿

被征拆房屋按照合法建筑面积、建筑结构和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计算补偿。房屋拆迁补偿包括房屋补偿及室内外附属设施补偿、搬家费、住房安置过渡费、误工及农具补助和支持征地拆迁腾地奖等。

房屋及室内外附属设施补偿、搬家费、住房安置过渡费、误工及农具补助和支持征地拆迁腾地奖按照以下规定计算:

(一)房屋补偿按附件4、附件7的标准执行;

(二)房屋内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为150元/m';

(三)实行住房货币安置方式的,给予一次搬家费和12个月的住房安置过渡费;实行自拆自建方式的,给予两次搬家费和12个月的住房安置过渡费。

(四)支持征地拆迁腾地奖标准为400元/m2。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被征拆当事人及其家庭成员属于被征地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其人均住房合法建筑面积不足90m²的,按90m²补足,其补足面积部分按照被拆迁房屋主体结构的补偿标准计算补偿,但不再另行计算本办法规定的支持征地拆迁腾地奖。

被征拆当事人将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私房建设用地批准书等权利证书的住房改为营业用房,同时具备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连续足额纳税证明的,按实际营业用房面积给予250元/m²的营业补偿,但营业用房补偿面积不得超过120m²。

被征拆当事人将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私房建设用地批准书等权利证书的住房改为生产(含冷藏、冻库)等用房,具有企业生产用电条件和连续用电缴费凭据,并同时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按实际生产用房面积给予450元/㎡的生产补偿(包括停产停业工资及设备拆除、安装、搬运等全部费用),但生产用房补偿面积不得超过120m²。

有合法集体建设用地手续的农村集体企业,同时具备本条第款规定条件的,按企业实际生产用房面积给予650元/m²的生产补偿(包括停产停业工资及设备拆除、安装、搬运等全部养用)。按本条规定补偿后不再归还经营、生产场地或作其他安置。

未同时具备合法用地手续、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证明、用电证明等条件的,不得给予营业或生产补偿。

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学校、医院等公益事业用房,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按批准土地用途在实际使用的,按本条第三款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

房屋不在被征地范围内,但室外附属设施在被征地范围内需要拆除的,凭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私房建设用地批准书等权利证书对室外附属设施给予适当补偿,补偿总额不得超过2万元。征拆机构应当对现场采取照相、摄像等方式进行证据保全。

房屋主体仅部分在被征地范围内的,应当对该栋房屋全部进行拆迁补偿。

经依法批准利用合法建筑从事养殖的,给予500元/户的转移费,其中经市、县市区主管部门批准、有独立养殖用房的规模化专业养殖户,按养殖规模给予转移费,但不得超过8000/户。养殖的活体动物由原所有权人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处置。征拆机构应当对养殖现场采取照相、摄像等方式进行证据保全。

未取得合法用地或建房批准手续,但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市、县市区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有相关经营、养殖等手续的“农家乐”、规模化养殖场等,被征拆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搬迁腾地的,可按其实际建筑面积给予不超过200元/m²的搬迁补贴。养殖的活体动物或生产经营设施用具等由原所有权人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处置。征拆机构应当对现场采取照相、摄像等方式进行证据保全。

架设管网、高压电杆需要拆迁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

电力、通讯、给排水、燃气等设施的迁改由征拆机构负责,按工程直接造价计费,经审核机构审核后子以补偿。征收主地前已废弃的不予补偿。

被征地范围内有需要保护的测量标志、文物古迹等,征拆机构应当依法按相关规定处理征拆有合法用地批准手续的预制场、砖厂、沙场,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包干补偿。

三、住房货币安置补贴

湘潭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原则上实行住房货币安置,给予货币补贴。

湘潭县、湘乡市、韶山市实行住房货币安置的范围,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雨湖区、岳塘区和湘潭高新区、经开区、昭山示范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被安置人员,按35m²/人、2800元/m²标准计算住房货币安置补贴。

湘潭县、湘乡市、韶山市依据本条标准结合当地实际确定住房货币安置补贴标准,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但不得低于本条规定标准的80%。

被征地范围内房屋被拆迁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住房货币安置补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审核同意,也可以享受住房货币安置补贴:

(一)因经征地“农转非”或取得蓝印户口,但未享受城镇居民待遇,仍保留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保留承包经香土地并实际居住、生活在原地(原籍)的人员;

(二)原户口在所在村组的依法履行服兵役的现役军人、户品已近回的课伍和士官服役满十二年退设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军人(不含现役军官、已享受转业安置待遇的三级及以上士官)、本营南院校在校学生及留学毕业人员、依法收养人员、劳动教养以及服刑人员;

(三)被征拆当事人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配偶虽没有承包地、也未享受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和承担相关义务但户籍已迁入的;

(四)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相关权利和履行相关义务,但没有承包地的渔民;

(五)被征拆当事人家庭成员属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2015年12月31日前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在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尚未生育二孩的,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增加1人住房货币安置补贴指标,但父母和子女同为独生子女的只增加1人住房货币安置补贴指标。

对世居户、外来户和混居户的住房货币安置补贴人数的核算,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世居户的住房货币安置补贴。世居户中家庭常住人员,1至2人户的,计算1人的住房货币安置补贴;3人户的,计算2人的住房货币安置补贴;4人户以上(含4人)的,计算3人的住房货币安置补贴。

(二)外来户的住房货币安置补贴。外来户家庭常住人员,1至2人户的,计算1人的住房货币安置补贴;3人户以上(含3人)的,计算2人住房货币安置补贴。

(三)混居户的住房货币安置补贴。混居户家庭常住人口,非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1至2人的,计算1人的住房货币安置补贴;3人(含3人)以上的,计算2人住房货币安置补贴。按以上规定计算住房货币安置补贴的家庭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被征拆房屋所有权人必须具有合法用地审批手续。以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为单位,一个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认定为一户;无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以私房建设用地批准书或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认定的结果为准。

(二)该户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只有一处住宅

(三)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家庭成员必须是该房屋所有权人的直系亲属,以被拆迁房屋作为常年一起居住的住所,且户籍必须登记在本市范围内。

(四)被拆迁房屋权利人和直系亲属未享受过房改房、福利房及保障性住房等政策待遇。

已享受住房货币安置补贴的被征拆当事人,不得在农村申请建房,也不得以非法购买土地或房屋等方式,在农村拥有宅基地城乡规划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相关审批、登记手续。

四、自拆自建宅基地安置

实行集中联建或自拆自建的,按规定给予重建宅基地补助。重建宅基地补助按原合法批准的住房建筑占地面积计算,补助标准为400元/m㎡(包括“多通一平”、超深基础、土方填挖、基础砌筑、新房审批等全部费用)宅基地补助面积不超过《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宅基地批准面积。

重建宅基地的报建和“多通一平”等前期工作由被征拆当事人以外的单位组织实施的,本条所列的重建宅基地补助支付给组织实施的单位。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施行前,

已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

按其明确的政策和标准执行。

请大家扩散周知!

标签:湘潭楼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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