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作出修改。《消防法》修订条款当日起正式实施。
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作出修改。《消防法》修订条款当日起正式实施。
这意味着,建筑业步入新消防时代。修订版《消防法》,与原《消防法》有哪些区别?
主要变化如下:
(1)住建部门承担建设工程审验相关工作。审验哪些工程,具体的审验和备案等行政审批,备案抽查、监督管理等,均由住建部门负责。
(2)住建部门承担建设工程相关行政处罚工作。对在建筑工程审验、检查等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住建部门依照消防法进行罚款、三停、强制执行等行政处罚。
(3)住建部门承担部分信息报送工作。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应急管理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4)应急管理部门被赋予新的职能。如对辖区的消防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制订和公布消防产品相关政策;向本级人民政府书面报告重大火灾隐患等。
(5)新的称谓变化。消防救援机构取代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取代了公安消防队。
主要修改条款对比:
其他修改条款:
将第五十九条中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修改为“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
将第五十七条、第七十一条款中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
将第七十一条中的“审核”修改为“审查”,删去第二款中的“建设”。
将第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中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修改为“消防救援机构”,“公安部门”、“公安机关”、“公安部门消防机构”修改为“应急管理部门”;
将第六条第三款中的“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修改为“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第七款中的“公安机关”修改为“公安机关、应急管理”;
将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中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修改为“消防救援机构”;
将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中的“公安消防队”修改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8部法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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