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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重点!湘潭市发改委邀请专家解读《政府投资条例》

湘潭官方实播台  2019-05-16 11:00

[摘要] 湘潭市发改委邀请专家解读《政府投资条例》

5月15日,在由湘潭市发改委组织举办的全市《政府投资条例》业务培训班上,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翟耸君、北京和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韦小泉、德勤咨询(北京)有限公司总监史航,从专业的角度,从《政府投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划出了8个重点,逐一进行了解读。

重点一:区分“政府投资”“政府投资项目”与“其他政府投资资金项目”

专家解读:《条例》明确政府投资三种方式:直接投资、注入资本金、奖补贴息。更明确前两项是政府投资项目,奖补贴息是政府运用投资资金进行政府投资或资金安排的其他方式,其投向的项目并不属于严格的“政府投资项目”。《条例》以投资资金是否包含预算安排的资金为边界,明确了政府投资、政府投资项目与企业投资项目的关系。

重点二:明确政府投资的投向领域

专家解读:非经营性、提供公共产品为主;未来市场可以有效配置且能够解决资金问题的项目,地方政府将逐步减少支持力度;政府投资资金的作用更多地在于引导。

重点三:根据实际情况适度发展项目

专家解读:地方政府为拉动地区GDP而“超前”发展项目的做法将得到全面遏制;地方政府违规举债、增加隐性债务的行为也将成为中央未来的审查重点。

重点四:政府投资主要方式

专家解读:此设计主要针对当前政府投资在地方国企的“通道”服务下方式过于多样化等问题;根据简化财务流程的思路提出,从而遏制了地方政府项目借企业名义滥用金融工具放大杠杆的财务运作手段,使财务管制可以更为高效。

重点五:确定边界清晰的立项审批机制

专家解读:更加明确投资决策程序,并明确了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政府投资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方式的,立项主体为政府;政府投资采用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其他政府资金投资方式的,立项主体为其它主要投资方(企业为主);部分政府投资项目,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此条例有效控制中间过程的“变通”空间,使项目可以更为规范、更为符合预期地落地。

重点六:行政法规层面禁止施工垫资

专家解读:1996年三部委针对政府投资项目出台《关于严禁带资承包工程和垫资施工的通知》,之后也有多部委出台类似文件,但效力层级较低,在实践和审判中出现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垫资一般不会产生合同无效的后果;以行政法规层面再次规定政府投资项目不得使用垫资模式,意味着政府投资项目中施工垫资模式违法性的确定;在PPP模式下,根据《条例》第九条,政府采用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为政府投资项目,即政府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也不得进行垫资建设。而PPP变体的“F+EPC”模式也面临合法实质障碍;以该模式实施的项目未来可能面临终止、融资障碍、施工方无法收回 等风险;需注意,政府平台公司脱钩改制、完全市场化后未使用政府投资资金进行的项目,以及非政府投资项目采取垫资建设并不属于禁止范畴。

重点七:强制要求规范项目建设“后评价”

专家解读:针对此前各地执行强度、执行标准不一致的项目“后评价”,《条例》倒逼地方政府更为全面、细致地管理政府投资项目。

重点八:启用“信息平台”管理模式

专家解读:整体而言,该模式类似于财政系统的“PPP综合信息管理系统”,预计未来可能将发展成投标企业查看项目信息、社会各界了解政府项目情况的平台窗口。

(湘潭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曾佰龙)

责任编辑:yuy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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