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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解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紧张 湘潭市6月启动“公转商”贴息贷款业务

湘潭官方实播台  2019-05-31 09:41

[摘要] 5月30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透露,《湘潭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转商业贴息贷款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贴息贷款试行办法》)将于5月31日发布,从6月1日起,湘潭市正式启动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转商业贴息贷款(以下简称“贴息贷款”)业务。

5月30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透露,《湘潭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转商业贴息贷款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贴息贷款试行办法》)将于5月31日发布,从6月1日起,湘潭市正式启动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转商业贴息贷款(以下简称“贴息贷款”)业务。

从6月1日起,湘潭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将执行4月30日发布的《湘潭市住房公积金资金运行(预警)管理暂行办法》,其中关于贴息贷款规定按5月31日公布的《贴息贷款试行办法》执行。《贴息贷款试行办法》规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已通过审批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移交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受托承办银行,由受托银行向借款人提供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贷款利率高于公积金贷款利率产生的利息差额由管理中心补贴,以缓解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紧张问题。

贴息贷款与公积金贷款有什么相同和不同之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两者区别在于,贴息贷款的具体金额、期限在符合公积金贷款规定的同时要符合商业银行的贷款规定,借款人按照公积金贷款利率进行还款,公积金中心按约定逐月补贴商业性住房贷款与公积金贷款的利息差,其余贷款资格,贷款额度和期限计算方式等基本相同。同时,《贴息贷款试行办法》还在贴息贷款还款方式、利率调整以及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偿还贴息贷款本息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此外,有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管理中心有权向受托银行提出终止贴息,受托银行根据商业银行贷款政策处理,该笔贴息贷款不可转为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向管理中心、受托银行提供虚假、无效、失效、非法资料骗取贷款的;借款人连续3个月(含)或累计6个月(含)以上未偿还(包含未足额偿还)贷款本息产生贷款的;借款人被依法宣告失踪、死亡、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又无人代其履行债务的;抵押房屋被司法机关依法限制、处置的;不可抗力因素使抵押房屋损毁灭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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