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日,湘潭发布了《湘潭市公众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当你发现这些环境违法行为请果断地举报,最高可获奖励6000元!
近日,湘潭发布了《湘潭市公众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
当你发现这些环境违法行为
请果断地
举
报
可获奖励6000元!
湘潭市公众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
条 为有效改善全市环境质量,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等法律、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湘潭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奖励公众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是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本身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公职人员和单位除外)向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水利、农业农村等湘潭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举报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将给予奖励。
第三条 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水利、农业农村等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建立有奖举报奖励专项资金,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对同一违法主体的同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多人举报的,奖励举报者(以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成员部门受理登记的时间为准)。
第五条 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查处且已结案,被举报人再次涉嫌违法的,可以继续举报,经查证确属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可再次获得奖励。
第六条 联合举报的,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
第七条 奖励范围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堆放危险废物的;
(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四)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五)逃避监管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或超标排放污染物的;
(六)擅自停用、闲置、拆除污染防治设施(包括在线监控设施)或者使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
(七)违法新建、“未批先建”、“久试不验”、“未验先投”或各级政府已责令停产、关闭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恢复生产的;
(八)工业企业烟囱持续性冒黑烟、未采取任何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闲置或不正常运行废气治理设施造成大气污染的;
(九)工业企业煤场、料场、堆场未采取密闭、苫盖、喷淋等有效防尘措施,造成扬尘污染的;
(十)施工工地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堆放场未采取围挡、覆盖等防尘措施造成严重扬尘污染的;
(十一)渣土运输车辆未按规定运输造成严重扬尘污染的;
(十二)列入治理范围内的餐饮单位未安装、不正常运行或维护管理油烟净化设备,对周边造成油烟污染的;
(十三)城区范围内露天焚烧沥青、垃圾、秸秆、树叶、枯草、油毡、橡胶、皮革、废旧衣物、塑料及露天烧烤等严重污染大气的;
(十四)上路行驶的机动车辆持续性冒黑烟污染大气的;
(十五)污染地下水的;
(十六)非法、违法开发土地、矿藏等造成生态破坏的;
(十七)自然保护地、绿心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
(十八)河道内非法采(洗)砂的;
(十九)生产、销售、使用国家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农药;
(二十)在河道内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以及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
(二十一)其它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行为。
第八条 获得奖励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举报内容必须真实、客观,不得谎报;
(二)被举报人必须明确,举报人应提供被举报人的名称、详细地址及违法情况等;
(三)举报事项经相关职能部门查证属实并处罚结案。
第九条 下列情况不予奖励:
(一)举报事实不清或者举报对象不明,如举报内容属综合性污染,难以确定具体违法主体和事实的或仅反映污染现象的;
(二)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已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三)举报前新闻媒体已经曝光或相关部门已经掌握其环境违法事实的;
(四)不能提供有效证据材料(如照片、视频等);
(五)在日常监督管理中,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林业、水利等行业管理部门已经将发现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的线索移交给生态环境部门、公安部门的;
(六)举报事项与举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第十条 受理举报时应登记下列情况,并依法对举报人保密:
(一)违法行为的主体、发生时间、地点和内容;
(二)照片和录像等相关证据材料;
(三)举报人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第十一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至第(九)项的举报,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派出执法人员进行查处;对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十)项至第(十三)项的举报,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及时派出执法人员进行查处;对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十四)项至第(十七)项的举报,由生态环境、交警、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进行联合处理;对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十八)项的举报,水利部门应及时派出执法人员进行查处;对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十九)、(二十)项的举报,农业农村部门应及时派出执法人员进行查处。其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行为根据职责职能由相关单位进行处置。
第十二条 奖励标准
(一)举报情况属第七条第(一)项至第(九)项,第(十五)项至第(十八)项范围的,经生态环境部门查证处理后给予举报人1000元的奖励,移送公安行政拘留的加奖1000元,经查实属于环境污染犯罪的加奖3000元,属于重大环境影响的加奖1000元。以上奖励可叠加,金额不超过人民币6000元;
(二)举报情况属第七条第(十)项至第(十二)、项范围的,经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查证处理后给予举报人200元的奖励;
(三)举报情况属第七条第(十三)项范围的,经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查证处理后给予举报人200元的奖励;及时劝导、制止的给予举报人100元的奖励;
(四)举报情况属第七条第(十四)项范围的,经生态环境、交警部门查证处理后由生态环境部门给予举报人200元;
(五)举报情况属第七条第(十九)项范围的,经水利部门查证处理后给予举报人3000元的奖励;
(六)举报情况属第七条第(十九)、(二十)项范围的,经农业农村部门查证处理后给予举报人200元的奖励;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当事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加奖300元。
(七)其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类型的,由相关部门酌情予以奖励。
第十三条 奖励发放
湘潭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建立有奖举报奖金核发管理档案,对举报的内容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及时处理,对符合奖励范围的举报事件以电话的形式通知举报人领奖,每季度通过公众网或媒体向社会公告有奖举报奖金发放、案件查处情况,并接受监督。
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7日内,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委托他人代领奖金的,代领人应出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身份证以及代领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并签字确认。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四条 生态环境、城管、住建、林业、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水利等部门受理举报后,无正当理由不予及时调查处理的,或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的,或泄露举报人信息的,举报人可向纪检监察部门反映,相关责任单位启动自查自纠,查证属实的,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并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举报途径
(一)电话举报:12369
(二)微信举报: XTSHBJ
(三)来信来访举报:湘潭市生态环境局应急联动指挥室,地址:湘潭市岳塘区建设中路6号,邮政编码:411104。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发文单位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同时《湘潭市公众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潭环联办〔2016〕6号)废止。(责任编辑:Chenh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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