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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爱国卫生条例》下月起施行

湘潭官方实播台  2019-08-13 09:30

[摘要] 日前,市人大常委会正式对外公布了《湘潭市爱国卫生条例》,该条例将于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日前,市人大常委会正式对外公布了《湘潭市爱国卫生条例》,该条例将于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随着湘潭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的深入开展,全市卫生整体质量和全民健康水平有了显著提高,但人民群众对新时代爱国卫生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破解新时期湘潭市爱国卫生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有力推进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湘潭市制定了《湘潭市爱国卫生条例》。

2018年11月,《湘潭市爱国卫生条例》制定工作启动。在起草和审议过程中,各相关单位以问题为导向,先后采取实地调研走访,召集相关职能部门、利害关系人、市人大代表、基层代表召开立法调研座谈会,召开专家论证会,专题听取相关专家和实务工作者意见,委托县(市)人大法制委开展立法调研,在市级媒体刊载草案全文,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就养犬规范专题组织召开立法听证会,听取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指导意见,就条例的相关重大问题向市委报告,借鉴外地先进经验等多种方式,先后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多次修改与完善。2019年3月22日,市人民政府提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进行了初次审议;5月31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并表决通过;7月3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了这一条例。

《湘潭市爱国卫生条例》共七章三十九条,主要对爱国卫生组织与职责、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环境卫生治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六个方面的问题予以立法规范。

湘潭市也将以《湘潭市爱国卫生条例》施行为契机,进一步加强爱国卫生工作,促进城乡卫生环境持续改善,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和生活品质,推进健康、幸福、美丽湘潭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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