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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出台棚户区改造新政 切实改善群众住房

湘潭传媒网  2015-07-29 08:55

[摘要] 湘潭市实施了棚户区改造等民生工程,截止去年底,已有4万余户家庭搬入新居,棚户区居民住房条件明显改善。今年7月7号,湘潭市新出台了《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大了棚户区改造力度,将切实改善困难群众的住房条件。

 

新出台的《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意见》,不仅明确了棚户区改造的范围、重点及城区棚改项目的实施主体,还重点明确了主要支持政策,《实施意见》主要从资金筹措、税费减免、安置补偿等3个方面,对加快推进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步伐提供政策支持。

强化地方配套资金政策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棚改

《实施意见》明确地方配套资金支持棚户区改造,国省市县按照1:0.15:0.35的比例配套资金,其中,城市两区政府组织实施的项目,市、区政府按照7:3的比例分担配套资金;各县市、园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由县市政府、园区管委会各自足额承担配套资金。据市房产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市、区政府拿出公共财政资金来支持棚户区改造,这在我市尚属首次,在全省也位于前列。这些棚户区改造配套专项资金,主要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等渠道中计提,实行专帐管理、分账核算。

《实施意见》中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ppp融资、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投资和运营棚户区改造项目。同时,《实施意见》明确了棚户区改造税费支持的政策,对棚户区改造项目按照原征拆合法建筑面积的1.2倍部分,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价格部门规定的低限,减半征收由财政拨款的执收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

明确税费优惠减免政策 鼓励安置货币补偿

房产局副局长金彪表示,这次《实施意见》出台,不仅将全免和减半征收的费用类别清晰地列出来,地提出计算标准,具有可操作性,而且还明确了安置补偿优惠政策,鼓励棚改货币化安置

《实施意见》鼓励征拆户选择货币补偿自行购买商品房的,享受安置房优惠政策。对被征拆人,含法定直系亲属,因征拆重新购置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房,对购房款等于征拆款的部分产生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税费,以及办证费用实际补贴,具体方式为先缴后补,补贴费用列入项目征拆成本。被征拆人购买并办证后,凭税票、发票到市城区征拆部门申请补贴。此外,鼓励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经济园区及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购置适当面积的普通商品房,用作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纳入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享受国家、省、市有关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定的资金补助及税费减免政策。

《实施意见》中关于棚改货币补偿安置的内容,可让广大住户在市场上自行选择合适的房源,较好助推征拆进度,缩短项目改造周期,而且更具灵活性,更能满足群众的个性化需求,还有利于拉动商品房市场的刚性需求,提升商品房市场交易活跃度,一定程度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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