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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闹市惊现"楼半半"业主称被国企中航"逼迁"

羊城晚报  2015-08-19 09:55

[摘要] 半边已经被拆除,另外半边还矗立在原地,华强北振中路上的一栋楼引得不少行人啧啧称奇,而小区里的业主则戏称其为“楼半半”。记者调查发现,这个叫做中航苑的小区从去年11月开始拆除,至今仍有20多户业主居住在小区。因为不能与全体业主达成一致意见,部分业主仍留守在被拆小区中,双方矛盾至今难以解决。

 

开发商业主补偿要求太高

“根本的原因,还是因为他们(业主)对我们的拆迁补偿条件不满。”胡海腾表示,中航城项目是经过了深圳市政府规划的,规划许可、拆迁许可证各种证件全部齐全,并不存在业主所说的程序违规问题,“我们每一步都是严格按照程序进行,拆迁补偿条件、如何安置等,我们都考虑到了,并且提出了可以说是相当厚道的补偿方案”。

根据中航提供的补偿方案,原业主可以选择两种补偿的方案:,现金补偿。根据项目开建时期即2009年5月左右的房价,溢价20%,以每平方米1.7万元的现金进行补偿。“2009年5月15日的评估价是1.38万元,7月有一名业主卖房时以1.42万元/平方米卖掉。”胡海腾说。

第二,选择旧房换新房,用中航新北苑的房屋置换中航苑的拆迁房,而正在建设中的中航新北苑在飞亚达大厦的北侧,距离中航苑不到50米,两者只隔了一条窄窄的振华路。记者在中航地产提供的中航苑“老四栋住宅拆迁补偿条件”上看到,套内面积补偿标准均在1:1.07左右,并且均按照套内面积计算,也就是说一套70.27平方米的房子,可以置换到一套74.19—75.19平方米的房子。如果按照建筑面积来计算,置换比例则在1:1.17至1:1.21之间。

“我们已经在可能的范围内尽可能地给出更好的补偿方案,包括用来置换的房子,为了要一块好地,多次跟政府沟通,包括补偿方案,如果真的有问题,为什么90%的业主都同意了我们的方案呢?”胡海腾说。 胡海腾告诉记者,现在未签约的业主提出的要求是“原址回迁”,而记者看到的市政府2003年、2006年、2008年三次市政府办公会议纪要中显示,将中航片区的住宅用地改为商务功能。如果满足业主的回迁要求,意味着中航将用商业地产置换住宅地产。“他们希望获得商业地产补偿,如果不能给,有一个商业价值(补偿)……至于多少钱我不说。按照商业价值的面积来计算……”

“岗厦拆迁中提供了8种选择,可以选择商铺、住宅、现金补偿等,而我们实际上只有1种选择。”顾先生说。

“我们此前曾多次找到这些业主面谈,但是他们提出的要求和我们差距太大。”胡海腾说,由于双方差距太大,使得沟通无法进行。“我们会继续努力和业主坐下来面对面地谈话,但坦白来说,如果真的按照他们的条件,那么对那些已经搬走的业主是不公平的”。

胡海腾透露,目前已经向中航集团请求,将这块地的一部分放下来,将拆迁难度大大降低。他表示,按照规划设计,目前靠近振华路的29、30、31、32号楼将是绿地和广场以及市政道路。“原样留下来对我们没有影响,就是难看一点,里面夹了几栋旧楼。”陈建航说。

律师说法

中航苑拆迁行为的合法性明显存在问题

深圳市律协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郭维告诉记者,“从物权法的角度看,业主房产证,意味着产权是我的,宗地上的土地有我的一份,在我不同意之前,不能拆除我的房子,也不能影响我的正常居住生活,否则这就是侵权,可以起诉拆迁方威胁生命健康进行索赔”。

郭维表示,这就需要判断是否为了公共利益,“所谓公共利益,是指为了学校、医院,或者国防建设等。如果不属于公共利益,就是不合法的。这个项目涉及到商住,有盈利在里面,肯定不属于公共利益,这个事情(业主未签约、未搬离就拆迁)是有问题的。”

“按照物权法,除非为了公共利益,否则必须谈好,哪怕只剩下1户没有签,也不能强拆。”郭维表示,在国家新的《拆迁条例》没有正式出台前,按照现有的拆迁条例,如果双方未能就拆迁补偿达成协议,可以申请行政裁决;如果有一方不服行政裁决,则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就可以强制拆除。

对此,中航的律师雷剑熙则表示,旧城改造和城市更新,虽然拆迁主体是开发商,但某种层面有公共利益在里面,“比如交通很拥堵,配套设施太落后,城市功能不完善……开发商的项目有一定公共利益在里面。

而广东东方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金焰认为,中航苑拆迁行为的合法性明显存在问题。首先,从强拆的主体上来看,所有的强制拆迁,都需要经过当地政府拆迁办,而不是开发商

其次,退一步说,即使开发商获得了拆迁权,并非强制拆迁,但对于这种多层建筑来说,部分拆除的行为带有明显的侵权性质,因为业主不仅拥有其居住的房屋,对于整个楼的公共面积、公共设施,都有所有权。一旦拆迁影响到了业主的正常生活,就已经侵犯到了业主的权益。 金焰呼吁,政府对这种拆迁行为应高度重视,“深圳现在正在进入这种多层建筑的更新改造高峰期,《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改造办法》现在也正在制定细则当中。对于类似这样的拆迁举动,应该明确列入禁止内容中。”

金焰提出,如果对这样的拆迁行为缺乏监管,很可能会在今后类似的物业改造中被效仿,“如果不明确禁止,实际上就是变相鼓励这种侵权的行为”。

聚焦“楼半半”

1.资产损毁或者不可修复,房产才能注销,才能给被拆迁户发放补贴?耕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茂荣:注销、办产权和被拆迁户没有关系,注销房产是和政府之间的关系,不是只有损毁后才能发放补贴,两者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2.中航苑改造后功能将从住宅用地变成商业用地业主用商业用地置换住宅用地的意愿是否合理、合法?

张茂荣:在《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的2种补偿方式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是否一定要用商业换商业,至于用住宅换商业,法律没有依据,但也没有禁止,还是在于双方协商。

郭维:从法律上看,一切都建立在法律谈判的基础上,只要业主开发商同意都行,不过以住宅换商业是少有的。

3.行政仲裁有没有进行?开发商:分别于2010年3月18日和3月31日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直属管理局申请对22户业主行政裁决。

业主:昨日,规划国土委直属管理局给我们的《关于中航苑新、老四栋部分业主信访问题的复函》中明确表示,“已于4月23日中止了行政裁决程序”。雷剑熙:“中止”,是指程序的暂时停止,由于出现了一些法定理由,等理由消除或经过评估后会再恢复,它表示的只是中间部分,不是终结部分,仲裁程序还将走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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