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规范湘潭物业管理公司收费标准,湘潭市物价局、湘潭市房产局自2013年就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明确规定湘潭市住宅小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格分为5个等级。
物业服务收费中有关问题的具体规定
1、 层高2.2米以下的杂屋未改变用途的不收物业服务费,改变用途的按(湘价服〔2010〕7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2、由业主购买(使用)的车库(车位,含层高2.2米以下的),收取了停车服务费的,不再收取物业服务费;层高2.2米以上的封闭式车库只按同类型住宅收费标准的50%收取物业服务费,不再收取停车服务费。
3、已办理交付手续但未使用的物业,物业服务费按照90%交纳。
4、物业服务费按月计收,经双方约定可以预收,但长预收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5、二次供电由电力企业抄总表,物业服务企业抄分表的,专用变压器供电的加收6%的损耗,公用变压器供电的加收4%的损耗;二次加压供水由供水企业抄总表,物业服务企业抄分表的加收合理损耗,并按用水量据实平均分摊加压电费。
6、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必须在房屋交易合同中与物业买受人预先明确,未明确约定的,业主有权拒绝付费。
7、物业服务收费的其他事项按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的《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湘价服〔2010〕76号)的规定执行。
8、本通知自2012年3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实施前已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且尚未到期的,物业服务及其收费标准等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合同到期后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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